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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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山阳电信)电信业务代理营销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山阳电信业务代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业务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经山阳县电信公司授权,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电信从事各项电信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协助做好最终客户的咨询、受理、计费、维护和故障处理,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理协议规定的营销和服务任务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代理商是电信营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代理电信业务的活动中,必须执行中国电信的有关规定,在营销宣传、业务资费、业务受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中国电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代理商发展的最终客户全部为中国电信的客户,应直接与中国电信签署业务使用协议。
第二章代理商认证
第四条代理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资质要求:
1、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具有代理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
2、注册资金5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合法有效的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能够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第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