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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1、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2、认定或者获取方式不同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3、保护强度不同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享有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你好。1、关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以国别区分,有中国驰名商标而没有省市地方驰名商标;理论上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在国内相同行业也受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理论上可以跨行业受保护,但也是不告不理。

著名商标以省市区分,有省著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两种。

2、认定机关不同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人民法院两种途径;

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由省、市工商局认定;

中国名牌是国家质量监督局认定,省名牌由省质量监督局认定。

3、作用功能不同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省、市著名商标在相应地域新成立企业名称预登记上有排他性;

中国名牌侧重其质量过硬,一般附带宣传其商标,但不具有企业名称登记的排他性。

省名牌是本省评定的一项荣誉,外省不一定认可;

省、市著名商标首先是商标,所以该商标在全国相同行业范围肯定受保护。

“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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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个公司的重要标志,公司在成立时都需要申请属于自己的商标,保证自身的独特性。而商标有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之分,许多人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在注册时该选择哪种商标最好,造成了许多问题。今天就由的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一、含义区别

1、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2、“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1、驰名商标以国别区分,有中国驰名商标而没有省市地方驰名商标;理论上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在国内相同行业也受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理论上可以跨行业受保护,但也是不告不理。

2、著名商标以省市区分,有省著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两种。

三、认定机关不同

1、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人民法院两种途径;

2、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由省、市工商局认定;

3、中国名牌是国家质量监督局认定,省名牌由省质量监督局认定。

四、作用功能不同

1、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省、市著名商标在相应地域新成立企业名称预登记上有排他性;

2、中国名牌侧重其质量过硬,一般附带宣传其商标,但不具有企业名称登记的排他性。

3、省名牌是本省评定的一项荣誉,外省不一定认可;

4、省、市著名商标首先是商标,所以该商标在全国相同行业范围肯定受保护。

综上所述,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主要在于认定条件和作用不同。要注意二者在含义方面的不同,同时二者的认定条件也不一样,一般来说著名商标更注重公司质量环境方面,驰名商标则更注重公司知名度。小编提醒,在注册商标时,要先明确自身属于著名还是驰名商标,不明白时可咨询相关律师,由他们指导建议。更多信息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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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驰名商标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什么是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驰名商标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现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认,尽管各国赋予它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不相

同,法学界对此也多有争论,但驰名商标这一用语已在世界范围的法律上被确定下来。

199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这一含义表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信誉,该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质量的长期稳定程度,一般地说,也会为这一范围内的公众所普遍了解。

著名商标比驰名商标范围要小得多,

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以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名牌"是指有名的品牌,通常具备以下要素:

(1)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较高;

(2)品牌使用持续时间较长;

(3)品牌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较长、程度高、地理范围广;

(4)曾作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受到保护;

(5)已成为注册商标;

(6)其他因素。

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区别

一、认定的主体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中国品牌的评价机构则是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和管理,“名推委”是非常设机构,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其日常工作。

二、认定的标准不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应具备的条件则是: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4.企业具有先进可*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7.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可以看出,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侧重市场认可,而中国名牌的评价侧重于生产规模和技术条件。

三、认定和保护政策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只是针对个案;而中国名牌是主动评价,成批保护。

四、国际范围内认可程度不同。

驰名商标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法律认可的概念;而目前除中国外,其他任何国家尚无政府授权评选国家名牌产品的机构。

五、认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依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则是目前规范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一部部门规章。

六、认定的程序不同。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民事审判程序,且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监督。中国名牌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则由省、区、市质检局掌握,最后的初选、征求意见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进行,其评价结果不受司法监督。

但是,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往往不关心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产生、由来和二者的法律地位,他们受媒体广告的导向作用,在购买商品时通常相信名牌,不认真查看商标,这实质上是一种消费误区。把消费者引入这一误区的主要原因有:第一,“驰名商标”是法律术语,远离大众文化,而“中国名牌”是口语,通俗易懂,易于传播;第二,中国名牌数量多、广告滥。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已开展了十几年,至今才认定400多件,而中国名牌4年便推出近600个产品。

加强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同时端正生产企业的品牌意识,是市场经济监管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建议:

首先,改进品牌战略,取消中国名牌评选,在经济领域树立驰名商标就是名牌的意识。中国名牌的评选过程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已有法律专家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只有树立驰名商标的权威性,才能使国内企业在创牌过程中少走弯路,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其次,统一标准,取消省级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省级以下名牌评选工作。

第三,加大驰名商标的宣传力度。各级地方工商机关要在消费者中广泛普及驰名商标知识,提倡认牌购物和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