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 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