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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的内容及意义"

增值税转型的内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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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的内容及意义

增值税转型即是将我国先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07年国内增值税收入超过1.5万亿元,约占全年税收收入的31%,增值税转型将直接减少财政收入。以2007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算,增值税如果全面转型减少的财政收入占2007年全年财政收入5.92%。与市场普遍预期的税收减少规模不同,通过我们的测算,我们认为如果政府在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将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约4400亿元,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后财政的承受能力,我们预计国家将仍然延续增值税转型分步骤推进的思路。

增值税转型对于不同行业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全行业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机械设备、石化业、电燃水业、建材业、钢铁和食品饮料业等行业将获得较大的抵扣税额。增值税税转型可以增厚企业利润,以07年的各行业利润测算,水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行业的企业将能在较大程度上增厚企业利润。

柴 融

增值税转型方案已由财政部上报国务院,方案同时建议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转型是提振经济的一大长期利好,力度大、影响广、长期存续。但由于增值税转型专业性较强,许多人对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转型并不清楚,对增值税转型将给经济增长带来的直接影响,以及对就业、股市的间接影响也并不清楚。因此,增值税转型并没有引起更大的关注。

现在实行的增值税,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开始实行的。所谓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比如: B公司从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B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1700元呢?因为B公司作为消费者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即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B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该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获得这笔税款。

B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产品80件,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B公司要向C公司收取的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C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B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某公司的“销项税”。B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B公司所有,B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B公司获得的,B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B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B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应是:2550-1700=850元。

C公司买了B公司的产品,再卖给D公司,D公司再卖给E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者,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那么什么是增值税转型呢?

增值税转型是按照“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二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通常把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在销项税金中抵扣。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增加企业购置成本,抑制了对机器设备的投资。“消费型增值税”,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鼓励对制造业固定资产的投资。

增值税转型直接影响到整个制造业。制造业包括除采掘业、公用业(电、煤气、自来水)以外的所有30多个行业,占GDP50%以上,是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命脉。在同样生产经营条件下,通过增值税转型能够提高制造业的竞争力和利润水平。经测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每年相当于减税1000亿以上。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的业绩有直接相关性,可以减少税收上缴额度、提高利润水平和偿债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值税转型也是提振股市的一大利好。同时,增值税转型不是临时性的优惠政策,而是长期存续的税收制度。

总之,增值税转型是力度大、影响广、长期存续的利好。对于提振经济、股市和民众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

消费型增值税的经济影响

(一)积极作用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科学技术通过物化为生产工具的途径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新技术和设备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日渐上升,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传统工业上,还要不断利用科学技术开辟新技术产业,才能推动经济增长。多年来,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金负担额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整体发展水平低,这是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发展相悖的。社会的发展水平要使产业结构从一种低水平状态上升到高水平状态,具体体现为生产要素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我国现有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大多是在1953年至上世纪70年代末社会主义工业化初始阶段建立,经过几十年的积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的投资规模、流向和生产计划的制定,是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的。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给企业带来的是企业行为短期化,少数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无视固定资产的运行状况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更谈不上固定资产再投资。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我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消费型增值税的使用,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加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7、符合国际惯例。

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了税收的国际化。在税收国际化进程中,要求区域内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融入到世界经济有机整体之中。目前在征收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中,采用非消费型增值税的仅占 10%左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如果我国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际性选择同样适用于我国增值税的改革。

(二)负面影响

1、使税收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

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近几年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以折旧部分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固定资产连同增值税税额就会从原来增值税税基中退出,由此导致增值税税基减少,并相应减少增值税收入。当年减少的增值税收入额为当年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折旧总额 x17%.根据1998年统计数字,我国固定资产增量为3945. 48亿元,按6%综合折旧率计算当年计提折旧236.73亿元,影响增值税收入减少40.24亿元。

2.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压力。

我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消费型增值税的采用,扩大了固定资产的需求,导致资金需求量增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所需生产人员减少,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使一部分人就业机会可选择性减小。

虽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短期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由于投资加大、技术进步、现代税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交叉稽核和审计更为有效,税款流失减少,在总量上财政收入增长仍能得到保证。虽然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压力增大,但在一定时期,投资总量增大,生产规模扩大,就业机会也在增多。并且,由于整个社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会使就业总量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