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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问题!!!

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问题!!!

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走出了一条不同寻常的中国特色之路。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路

民事法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要素

(4)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默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为一独立的概念,并且其实质为合法行为,但在实际中,民事行为不必然合法,因此,我国民法创制了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1,我国主要的法律体系由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2,问题很大,总的概括的话,我想应该是,公民法律意识薄,国家对构建法制社会力度不够,并且永远有一点:法律永远是落后与现实,需要不断改进。

3,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下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

4,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义务是由于法律直接规定或是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的,相对于权利而言的,必需为而为的行为。

5,我国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适用范围是分广义和狭义,基本涵盖了所有依法应受罪责的所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