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官行为规范
(一)立案
1.口头起诉。
(1)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2)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2.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
(1)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
(2)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3.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
(1)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
(2)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规定强调: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5)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二)出庭
(1)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2)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
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
(3)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4)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人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5)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6)严禁酒后出庭。
(三)诉讼调解
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强调案结事了。
2.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得强行调解,不能久调不判。
(四)业外活动
1.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1)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邀请应当谢绝;
(2)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2.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1)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2)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3)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3.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1)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2)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3)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4.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1)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2)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