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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行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浅谈如何进行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浅谈如何进行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建筑业业务范围,详细讲解建筑业所处行业,包括的内容,哪些业务应该可以用建筑施工业账务处理,哪些业业务要简易计税,哪些业务一般计税

这个问题太大了!先了解这26个问题再说吧!多多关注企业所在省、市税务部部门的指导和网站吧!

一、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六、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八、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九、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十、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十一、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答:(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单个建筑业企业本身的状况不尽相同,建筑业企业各个工程项目内容及具体实施也不尽相同,建筑业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及各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具体制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针对整个建筑业行业可以以下的思路进行总体的税收筹划。

1、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0%,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不同纳税人身份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税)×3%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税)×10%-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的差额=工程总造价(不含税)×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应针对每个具体项目综合衡量成本采购中适用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0%的部分的占比、适用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6%的部分、适用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的部分,以及人工成本所占的比例。综合衡量的结果如果进项税额很少, 且年应税销售额满足500万元, 应当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不同业务是否分开核算

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涉及不同的税率,工程项目合同中建筑业按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动产租赁按16%计算缴纳增值税,材料按16%计算缴纳增值税,设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工程项目包含的不同业务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与上游企业签订合同时,最好将税率较低的设计部分分开核算,将税率较高的动产租赁与材料采购部分统一在建筑工程施工金额之内,按10%建筑业服务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采购环节,应将税率较高的动产租赁与材料分开签订合同,从而提高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

3、对人工成本考虑是否减少或采用外包

人工成本在建筑业所占的比重较大且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企业应该考虑是否减少企业本身的人工成本支出,比如施工设备的操作是否可以在设备租赁中让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再比如,在采购电缆时是否可以将电缆铺设包含在电缆采购合同中。减少建筑企业自身的人工成本支出,可以增加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另外,对技术含量低的工种可以选择采购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营改增后,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税率分别为10%和6%,可以有力化解人工成本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负增加的局面。

4、对供应商进行选择管理

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尽量避免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采购,这样才会使抵扣链条真正打通, 实现充分抵扣, 才能实现税负的整体下降。在工程预算环节做到预算的具体化,避免零星采购的发生,使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得到有效控制。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